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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7日晚,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海越(维权)、海越能源,证券代码:600387)发布《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曾代理投资者告赢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根据处罚事先告知书,*ST海越等涉嫌证券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厉健律师专栏)
公告显示,浙江证监局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海越能源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1 年至 2022 年期间,在控股股东铜川高鑫(金麒麟分析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组织、指使下,海越能源及下属企业通过向供应商预付货款的形式,将公司资金转出,用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公司使用。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 2021 年 1-6 月发生额 17,737.5 万元,余额 17,737.5 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37%、5.37%;2021 年发生额 37,717.99 万元,余额 7,451.52 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1.08%、2.19%;2022 年 1-6 月发生额 41,319 万元,余额 31,292 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2.5%、9.47%;2022 年发生额68,800万元,余额35,543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0.67%、10.68%。上述情况,海越能源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部分披露,但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二、海越能源错误使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 年 4 月 29 日,海越能源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其中同时调减 2022 年半年度合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302,081.64 万元。前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主要是由于公司对 2022 年 1-6 月的部分贸易错误使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确认相应成本,并在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302,081.64 万元,分别占更正前 2022 年半年度报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 49.33%、50.51%。
浙江证监局拟决定:对海越能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主体和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值得关注的是,2024年6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实控人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一、在2021年8月31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间买入*ST海越股票,并在2023年4月28日收盘时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可以索赔;二、在2023年4月29日至2024年4月19日期间买入*ST海越股票,并在2024年4月19日收盘时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ST海越维权入口)
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2021年8月1日起至今)、联系方式等。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告赢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