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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浪花Media
港商冯某、骆某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两栋房子被强拆后,均起诉政府违法强拆。深圳市中院和广东省高院先后确认系“违法强拆”。
2月28日,冯某网络发文控诉,“在法院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政府部门)至今仍拒绝赔偿!这严重伤害了深圳的法治形象……”
据冯某在文章中描述,2008年,他与朋友骆某(彼时,均为广东人)依法取得深圳市宝安区凤凰岗股份公司长龙坑的一块集体土地,并在当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建造了两栋房屋。
从上面的图片看,这疑似两栋建设豪华的别墅类房屋。法院生效判决中对案涉房屋有更细致的描述。2008年11月,冯某和骆某共同出资与宝安区凤凰岗股份公司合作建房,有偿取得该公司在长龙坑一块集体土地。这地块原规划属于“二类居住用地”。他们对土地进行了平整,分别在地上建了一栋房。
2009年5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旨在全面清理、甄别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决定》提到,市政府应当对全市违法建筑进行全面普查,建立违法建筑台账和数据库,逐项列明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区位坐标、用地属性、建筑面积、建设时间、类别和用途等内容。违法建筑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要求向违法建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报。
据冯某描述,2010年,他们向宝安区政府申报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并取得了政府受理回执(编号NO.0312676、0312677号),建筑编号501-0901-03001-A、501-0901-03002-A。
法院生效判决中提及,据查,在上述申报过程中,深圳市凤凰股份合作公司、凤凰岗社区居委会在申报表盖章同意申报,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亦加盖了公章。
笔者注意到,冯某、骆某的房屋属于《决定》中列举的第五类“违法建筑”——2004年10月28日之后至本决定实施之前所建的除经区政府批准复工或者同意建设外的各类违法建筑。
《决定》提到,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市政府应当区别其违法程度,根据本决定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要求,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
“按照政策,我们的房屋应处于待确权状态,在深圳市出台具体处理文件后再进行确权。”冯某说,2019年12月,在深圳市政府尚未出台确权处理文件的情况下,宝安区政府未给予任何补偿、未履行合法程序,强行拆除了他们的房屋,造成近6000万元的经济损失。
冯某、骆某质疑,在法律尚未明确的前提下,某些官员为何急于执行拆除,这样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依法行政?于是,他们便将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诉至法院。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5日,原深圳市宝安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向骆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第0010729号),认定其在长龙坑地块上建的两栋房屋属违建,责令30日内自行拆除。
不过,上述行政执法行为却出现“虎头蛇尾”现象。此后8年,那两栋房屋“安然无恙”。
2019年12月18日,被告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向骆某作出“催告书”,督促其履行上述“7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在涉案建筑物张贴的方式送达“催告书”。
十天后,即2019年12月28日,被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自当日起强拆上述的两栋建筑物。第二天,开始拆除。
深圳市中院审理后认定,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未依法履行公告、对强制拆除建筑物进行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对室内财物进行登记造册等法定程序,此外,执行笔录和催告书送达回证中均仅有一名工作人员和见证人签名,不符合笔录制作和文书送达要求。因此,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程序违反了上述规定,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属程序违法。
2021年6月11日,深圳中院作出判决,认定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对冯某和骆某的房屋“违法强拆”。之后,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3月31日,广东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笔者注意到,从广东省高院终审确定“违法强拆”,至今已近两年时间,“宝安区政府未给予任何补偿”(据当事人控诉),这让人难免质疑和追问:违法行政不需要担责吗?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案涉房屋的“违建普查登记”非常清晰,一栋是骆某的、另一栋是冯某的,可宝安区政府部门在上述执法过程中,在前后八年时间里,竟然没搞清楚执法对象即其中一栋房屋的所有人是谁!他们此前作出的“7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催告书”,均说那两栋房屋是骆某的。
连执法对象都搞不清楚,这样的执法是认真负责的、取信于民的依法行政吗?不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司法,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会影响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和感知。错误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行为,就应该严肃追责。